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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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6號抗告人甲○○相對人天外天大廈第8屆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9月30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386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3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送達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 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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