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3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廖秀慧被告廖聰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秀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廖秀慧因被告廖聰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應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炎灶
法官吳佳穎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