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8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周雅慧被告林世華選任辯護人王上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雅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周雅慧前因被告林世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炎灶
法官廖怡貞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