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26號上訴人 林和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鈖田間 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2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黃信樺法官吳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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