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6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世英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富美 訴訟代理人 林珪嬪 律師
邱奕澄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