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4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張素蓉
黃駿杰 陳泳瑋 被告 薛偉中
薛淑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高萬順
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