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88號上訴人甲○○兩造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第二項訴訟標的係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之訴,應認係屬因財產權涉訟,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拾柒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合計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肆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以適用法律顯有錯誤為理由,始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經本院許可後方得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