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六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營偵字第七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同意書、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及委託申請門號合約暨切結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同意書上偽造之「 魏秀雅 」署押貳拾陸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魏秀雅係同學關係,甲○○因車禍肇事積欠被害人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急需現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六日中午十二時左右,在臺南縣後壁鄉竹新村新厝四六之十七號魏秀雅住處內,趁魏秀雅離開房間空檔,徒手竊取魏秀雅所有之皮夾一個(內含現金五百元、身份證、機汽車駕照、IC健保卡、郵局提款卡)。得手後,旋於同日下午五時三十九分許,持所竊得之提款卡,至臺南縣新營市○○路郵局提款機前接續提款二次,以此不正方法盜領現金二萬八千元,所得現金均已花用用磬,提款卡則隨意丟棄。又於同日下午八、九時許,在臺南縣永康市○○路○○○巷○○○號亞屴電訊有限公司內,持竊得之魏秀雅身分證、駕駛執照,基於概括犯意假冒魏秀雅名義,連續在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同意書;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電信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及委託申請門號合約暨切結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信電訊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同意書上偽簽「魏秀雅」署押十二次共二十六枚(行動電話申請書一式三份共二十一枚;同意書、切結書共五枚),而偽造上開行動電話申請書、同意書、切結書,偽造完成後,復持之行使,向不知情之 沈文順 申辦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七支行動電話門號,使臺灣大哥大公司、泛亞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陷於錯誤,誤信係魏秀雅本人申辦,而提供電信服務,甲○○因而詐得免予支付對價之利益。為因魏秀雅發現皮夾遭竊,報警循線查獲。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之自白。
(二)被害人魏秀雅、證人沈文順之證詞。
(三)臺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同意書、泛亞電信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及委託申請門號合約暨切結書、和信電訊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同意書、盜領照片、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和解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二、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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