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8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此有本院刑事報到單、收受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可憑。惟該案確定後,經聲請人通知受刑人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經合法送達通知後,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嗣再經聲請人囑警拘提亦未獲,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函覆執行拘提結果等件附於執行卷宗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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