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小字第1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其起訴時未據繳
納,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0日以99年度補字第133號裁定限
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項裁定已
於99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
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
。是本件原告起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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