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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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5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5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莊惠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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