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32號
原 告 乙 ○
戊○○○
丁○○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