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26號
原 告 佳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黃英惠 即搏大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00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