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26號
原   告 佳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黃英惠 即搏大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00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