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40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采緗 原名 林麗蓮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
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捌仟陸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因申辦信用卡使用所積欠如主文第1項
所示金額,業據原告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查詢資料
等件為證,經核相符,堪認原告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其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應堪認為有理。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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