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民國00年0月生活收入支出
明細表1紙及存摺明細、信用卡存款憑條、房貸存款憑條、
伙食費、水電瓦斯費帳單、交通費、電話費帳單、國民年金
繳款單等件釋明其無資力,而依該明細表所載:聲請人一家
共四口,全家生計賴聲請人及其配偶賺取月薪合計約新臺幣
(下同)31,000元之收入,全家每月開銷約38,000元,然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財產歸戶資料,聲請人名下在嘉義市
○區○○路1段有不動產房地,並投資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
司、台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
除有固定薪資收入及不動產房地外,猶有餘裕購買股票、投
資公司,聲請人陳稱其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
,已難遽採。況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7,887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僅為3,310元,原告顯非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
,是其聲請尚有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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