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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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13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所主張回復原狀所需
費用與鑑定費用合計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