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986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侵訴字第4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所敘述之上訴理由,未就原判決有何不法或不當事由為具體指摘,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01年9月23日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可向原審辯護人請求協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吳勇輝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芬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