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A(年籍詳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101年8月14日16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包梅真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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