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鄒厤淇 被告 莊祿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815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曾煒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燁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