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739號

原告 蔡政龍

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606,507元,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255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06,507元確定在案,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按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已經抗告裁定確定在案,此部分應受前開裁定拘束,無從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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