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957號

原告 蔡若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義洲 即金義石材行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292,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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