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
參加人 李秀琴
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
上列參加人因原告 涂毓傑 與被告 陳宗勇 、頂尖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前開規定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