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救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救字第53號

抗告人 朱桂萱

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前鎮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謝昆忠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亦為簡易事件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87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裁定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寄存送達抗告人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地址,後抗告人於同年月20日領取寄存文書而送達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及收受寄存文書資料可稽。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生效翌日起,算至112年11月30日即已屆滿(即該日晚上12點即已屆滿)。而抗告人遲至同年12月1日(該日並非例假日)始行提起抗告,依上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2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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