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594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溫孟豪 即溫文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溫文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溫文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