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六號
聲請人甲○○右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所為除權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附表編號2所記載的支票號碼「0000000」,應更正為「0000000」。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的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號除權判決發生如主文所記載的錯誤,應裁定更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官陳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