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北簡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簡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關於「CDH─三三二號重輕機車....插入鑰匙孔啟動竊取。嗣於....一三0號甲○○住處前為警查獲....。」應更正為「CDH─三三二號重機車....插入鑰匙孔啟動竊取,供己騎用。嗣於....一三0號前為警查獲....。」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