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交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二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0七
五、六八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犯罪事實關於「撞擊正穿越該交叉路口由 鍾月英 駕駛....受有肋骨兩側股則合併泣血胸、全身多處骨折....硬腦膜下出血、頭、腹部頓挫傷等傷害....。」應更正為「撞擊正穿越該交岔路口,亦未注意車前狀況,由鍾月英無照駕駛....受有肋骨兩側骨折合併氣血胸,全身多處擦挫傷....硬腦膜下出血及蜘蛛網膜下出血併腦水腫、腹部鈍挫傷併腎、肝之損傷、創傷性血胸、骨盆骨折、右側脛骨與腓骨開鎖性骨折等傷害....。」及証據部分應補充「照片、診斷証明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服本院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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