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六0號
原告丁○○被告戊○○被告己○○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蘇丙○○被告甲○○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右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八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賴妙雲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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