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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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右原告與被告府乘交通有限公司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捌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玖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蕙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