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二三六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一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七五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經送臺灣嘉義戒治所強制戒治,已屆滿三月,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二六0號裁定停止戒治,並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均按時報到、採尿,且採驗尿液均無陽性反應(保護管束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期滿),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竹檢崇護戊字第二九五00號函及函中所附之採尿進行簿在卷足稽,依其執行成效,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其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以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二三六號為有期徒刑四月之判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應認無執行其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