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本院八十九度竹簡字第四三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三六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犯侵占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0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嗣於九十年九月十五日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前揭本院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三六號刑事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0五號刑事簡易判決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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