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六號
聲請人丙○○
甲○○乙○○丁○○辛○○○送達代收人 石濱熙 相對人己○○
庚○○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零伍元。
相對人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元。
相對人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零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己○○負擔廿一分之六、相對人庚○○負擔廿一分之九、相對人戊○○負擔廿一分之六。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憲惠~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元以下四捨五入)┌────────┬─────────────┬──────────────┐│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二四一0元││├────────┼─────────────┼──────────────┤│第一審送達費│六二三元││├────────┼─────────────┼──────────────┤│第一審勘驗費│四00元││├────────┼─────────────┼──────────────┤│第一審測量費│二四四五0元││├────────┼─────────────┼──────────────┤│本件程序費用│一三六元││├────────┼─────────────┼──────────────┤│合計│二八0一九元││├────────┼─────────────┼──────────────┤│己○○負擔│八00五元│28019×6÷21=8005│├────────┼─────────────┼──────────────┤│戊○○負擔│八00五元│28019×6÷21=8005│├────────┼─────────────┼──────────────┤│庚○○負擔│一二00八元│28019×9÷21=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