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騰具保人詹嘉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嘉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詹嘉玲因受刑人張文騰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為本件之聲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且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法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文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詹嘉玲如數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屆時並未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且受刑人與具保人均未因案在監執行或受羈押,而經命警拘提受刑人亦未拘獲,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2月28日彰檢 玉執壬 105執助803字第56090號函檢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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