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非抗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非抗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票款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非抗字第138號再抗告人 陳佳伶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奕綸 間聲請票款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2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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