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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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陳文靜 律師 曾建豪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零貳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參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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