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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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追補費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甲○○被告乙○○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