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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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610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扣案印有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所申請註冊商標圖樣之側背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716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8年5月5日期滿。扣案之仿冒側背包1只,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印有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所申請註冊商標圖樣之側背包1只,係屬被告甲○○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前揭之說明,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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