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5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本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俞秀美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