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及減刑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先後經判處有期徒刑
3月、6月(已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簡字第5098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1541號判決書各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