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搶奪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十││台││台││││││││期月││中│2│中│上│││││││徒│52│地│偵0│高│6│26│同│上│26││盜│刑││檢│9│分│易1│││││││││署│8│院││││││├──┼───┼────┼──┼─────┼─┼───┼────┼─┼───┼────┤│搶│有一││台│0│台││││││││期年││中│3│中│0│││││││徒六││地│偵0│地│訴2│19│同│上│37││奪│刑月│等│檢│1│院│0│││││││││署│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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