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七號
再審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再審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沈建興~B3法官周慶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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