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34號
原 告 郭進福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簡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訴訟,惟本院發函通知被
告迄至原訂宣判期日尚不足十日異議期間,應再開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盧品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34號
原 告 郭進福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簡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訴訟,惟本院發函通知被
告迄至原訂宣判期日尚不足十日異議期間,應再開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