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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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一、上列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甲
  ○○、乙○○、丁○○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
  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1,
  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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