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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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63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查,相對人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計算書:(新臺幣:元)│├────┬───────┬──────────┤│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38224元│94年11月14日收據,由││裁判費││聲請人預納。│├────┼───────┼──────────┤│公示送達│500│95年3月3日收據,由聲││刊登費││請人預納。│├────┴───────┴──────────┤│合計:相對人應負擔38724元│└───────────────────────┘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柑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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