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48號債權人 薛文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鐘鴻基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所謂能「即時調查」,係指債權人於聲請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隨時調查之證據,如未同時提出,法院並無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遺失鸚鵡壹隻而刊登懸賞廣告,經債權人拾獲並交還債務人,惟於運送該鸚鵡途中,債權人之車輛為該鸚鵡損害,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依懸賞廣告給付報酬並賠償車輛內裝所受損害共計新臺幣16,640元,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云云,並提出懸賞廣告照片、車輛內裝受損照片及報價單(以上均為影本)等為證。惟查,債權人提出之前開事證未能釋明其拾獲該鸚鵡並通知債務人,亦未能釋明車輛內裝受損係該鸚鵡所致,故債權人提出之證據均不足釋明本件請求,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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