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品澄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中陳述其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請提出說明如下:
(一)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三)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等其他證明文件),另聲請人調解程序中陳稱因聲請人父親生病而無法還款致毀諾,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等)。
(四)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五)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二、請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亦請註明)、聲請前2年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三、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膳食費、手機費、水電費)。
四、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列入「加油費用」新臺幣(下同)800元,惟卷附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無汽機車登記資料,請提出其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汽機車之價值為何,若該汽機車非聲請人所有,應併說明機車所有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五、每月支出聲請人子女扶養費之明細表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該子女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聲請前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該子女若在學則提出學籍證明文件,並陳明該子女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
六、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