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債權人 姚忠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炳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提出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台端所附估價單抬頭開嚴'S,非本件債務人蘇炳華,請提出與原因事實相符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