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原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伍司玉蘭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複代理人 歐連中 追加被告 伍思聰
伍思輝 被上訴人即追加原告 伍初 得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 律師複代理人 王士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追加被告應與上訴人連帶將坐落南投縣○○鄉○○段○○○○號土地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追加被告應與上訴人將坐落南投縣○○鄉○○段○○○○號土地上…」;事實理由欄第六項㈤第12至14行關於「另被上訴人追加被告伍思輝、伍思聰之訴部分,為有理由,請求連帶拆除部分為無理由,由本院判決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另被上訴人追加被告伍思輝、伍思聰之訴部分,為有理由,由本院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
法官黃立昌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