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請人 蕭閔謙 上列聲請人蕭閔謙因與相對人 蕭家永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蕭閔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書狀尾簽名或蓋章,請補正之。
三、請提出第一類登記謄本。(當事人姓名勿遮掩)
四、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民法第881條之1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提出之合約書,債權人為聲請人之父親 蕭釗欽 ,非聲請人,與上開法律規定不合,請聲請人提出自己對債務人之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清償期是否已屆至。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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