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慧澤 被上訴人即原告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被上訴人即原告美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春發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余慧澤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6日以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裁定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6,091元,並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同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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